成芳磊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7:59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集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成某某通过他人以虚假的工资证明等资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集安市金苹果水果超市等消费场所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2月25日,共欠透支本息38 159.25元。后成某某通过银行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并只偿还了少部分透支款。2015年7月2日起,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其仍拒绝偿还透支款息,至2015年10月9日案发,成某某欠已到偿还期限透支款本金共计23 439.25元。

案发后,成某某分四次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滞纳金等,共计39 800.00元。

2015年10月12日13时许,成某某接到集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电话传唤后,于同日13时50分到达集安市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透支消费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孙某某、谢某某证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证明,信用卡开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催收还款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还款凭证,集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扣押清单,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及电话查询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成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款息,且无前科劣迹,可免除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三十五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国军

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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