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4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岳桂华:
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公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四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四平市铁东区交警在处理岳桂华违章问题时,双方发生了纠纷,后岳桂华伙同原四平公安局警察梁永飞及无业人员吕刚、靳忠宇借故闹访,敲诈勒索国家财产且数额巨大,岳桂华等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岳桂华提出其系正当维权,并未与吕刚等人采取恐吓、威胁手段,其与公安机关达成的息访协议亦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原审裁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其无罪的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岳桂华在本次审查过程中,亦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