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6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楠:
你为王志俊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0)江刑重字第72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山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王志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王楠提出王志俊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其供述和于某某证言系非法收集,应当依法排除,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王志俊受贿45万的证据不足,对王志俊财产部分的事实认定错误,量刑亦明显过重的申诉理由,经查,关于王志俊是否被刑讯逼供以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原审已依法进行审查,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志俊供述、证人于某某证言系非法取得。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志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亦能认定王志俊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事实。王志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王楠在本次申诉审查过程中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支持其申诉,故申诉人王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