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7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胡敏:
你因盗窃一案,对吉林省梨树市人民法院(2013)梨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胡敏提出本案是因土地引起的民事纠纷,其收的是自己种的地,一、二审法院认定其犯盗窃罪的证据不合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争议土地是胡敏的家庭承包土地,也不能认定是胡敏及其丈夫曹某所收的玉米是胡敏及其家人耕种的玉米。胡敏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一、二审认定其犯盗窃罪的证据不合法。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节,认为本案是因为土地承包所引发的盗窃案件,与其他盗窃案件相比较,胡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以胡敏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故胡敏的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