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8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孙欣:
你为张秀云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张秀云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孙欣提出张秀云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张秀云与开发商之间经反复协商达成追加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关系,张秀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张秀云并非本案所涉及的拆迁户,拆迁补偿与其没有关系,其亲属也未委托其办理拆迁补偿事宜,但其在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语言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申诉人孙欣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