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0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焦桂清:
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焦桂清提出原审裁判认定焦桂清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焦桂清敲诈勒索的事实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在本次审查过程中,申诉人焦桂清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