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5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志付:
你为张春波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2)吉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张春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改判张春波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裁判认定张春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抓捕经过、证人证言及张春波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在量刑时已考虑被害人于某某在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张春波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故原审裁判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在本次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张志付亦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