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滨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申诉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8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文滨:

你因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对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1)德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王文滨提出其不具备滥用职权的主体资格,没有犯罪故意,没有造成损失的行为;原审认定其贪污144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石某某借款事实中,其是凭个人关系给田某某打的电话,卷宗中石某某的欠条不真实,故其没有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王文滨在任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办公室主任期间,不按规定行使职权,指使他人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随意决定及处理公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以解决社区遗留、拆迁户上访等事项为名,将套取的补偿款骗出个人使用的行为,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田某某挪用公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王文滨在本次申诉审查过程中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支持其申诉,故申诉人王文滨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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