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江贪污申诉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4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胡长江:

你因贪污一案,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山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1)吉刑经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证据,原审未依法予以排除,属于审判程序违法;杜某某的言词证据不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胡长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两万元的事实成立,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均无不当。胡长江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且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亦未提出新的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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