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芬对于洪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申诉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5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淑芬:

你因于洪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松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对于洪达错审错判,应撤销原审裁判并重新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赵淑芬提出的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洪达审判不公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裁判认定于洪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盗伐林木罪、窝藏罪和行贿罪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在本次审查过程中,申诉人赵淑芬并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其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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