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5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淑芬:
你因于洪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对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1)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松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对于洪达错审错判,应撤销原审裁判并重新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赵淑芬提出的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洪达审判不公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裁判认定于洪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盗伐林木罪、窝藏罪和行贿罪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在本次审查过程中,申诉人赵淑芬并未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其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