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香对吕伟敲诈勒索案申诉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7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杨玉香:

你为吕伟敲诈勒索一案,对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2)宽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吕伟未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申诉人杨玉香提出一、二审裁判认定吕伟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被害人,应改判吕伟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原审被告人吕伟在长春监狱服刑期间伙同孟庆伟以告发狱警张某某为服刑人员买手机和扑克相要挟,敲诈勒索张某某人民币4.04万元的事实。虽然吕伟曾供称其向张某某索要的是其姐郑某某交给张某某的钱,且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郑某某参与了向张某某索要钱款的事实,但由于郑某某在案发后下落不明,吕伟的此项供述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在本次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杨玉香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其申诉,故申诉人杨玉香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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