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57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迪,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8119870916104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刘房子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文庭雅苑41栋4单元212室,无职业。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经由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宋国富,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041989012063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孟家屯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文庭雅苑41栋4单元212室,无职业。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经由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迪、宋国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悦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迪、被告人宋国富及其辩护人张哲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宋国富、王迪夫妇,在朝阳区新华路与光明小胡同交汇处以夫妻店的形式开设的佳美图文打字复印社内,采用网络PS手段,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刻制政府机关佳木斯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一枚、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枚、伪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专用章一枚、伪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路支行专业章一枚;伪造居民身份证多枚以及利用PS软件涂改政府公文改制证件等。其中伪造佳木斯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员名章各一枚用于房屋更名。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宋国富、王迪的供述,证人宋长福、冯伦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国富、王迪以营利为目的,故意扰乱国家、企业的证件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国富、王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迪、宋国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被告人宋国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国富的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被告人宋国富伪造居民身份证,鉴于其只是涂改行为,不是伪造原件,情节轻微,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宋国富、王迪夫妇,在朝阳区新华路与光明小胡同交汇处以夫妻店的形式开设的佳美图文打字复印社内,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刻制政府机关佳木斯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一枚、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枚、伪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专用章一枚、伪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路支行专业章一枚。其中伪造佳木斯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及户籍员名章各一枚用于房屋更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1、长春市公安局长公技鉴字[2013]9号文检鉴定书。长春市公安局对缴获的“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印模(检材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业务讫章”印章印模(检材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西安大路支行业务用公章” 印章印模(检材三),进行检验,证实:送检的检材一、检材二、检材三印章印模均为伪造印章印模。

2、长春市公安局长公技鉴字[2013]12号文检鉴定书。长春市公安局对缴获的“佳木斯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印文(检材一)、“户籍内勤孙辉”名章印文(检材二),进行检验,证实:送检的检材一、检材二印章印文均为伪造印章印文。

(二)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4日10时左右,朝阳区公安分局重庆路派出所3011警务责任区在对辖区进行入户走访时,发现位于新华路与光明小胡同交汇处的佳美图文复印社内有私刻政府机关公章的行为,将该店的经营者宋国富、王迪带回所内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二人对自2011年7月开始至今,私自刻制政府机关公章以及伪造证件复印件的行为供认不讳。

2、指认照片。①证实被告人王迪、宋国富指认其制作假公章和证件所使用的工具以及制作完成的假公章;②证实被告人王迪、宋国富经营的范围是打字、复印;③证实被告人王迪、宋国富在佳美图文打字复印社私自刻制的假公章、假身份证、假无婚姻登记录证明、假房权证、假健康培训证明、假机动车行驶证、假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3、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王迪、宋国富所伪造的印章、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迪、宋国富私自刻制佳木斯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籍专用章、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专用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路支行专业章是其伪造,上述公章并未丢失或者出借。

5、伪造公章用的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王迪、宋国富用于私自刻制伪造印章的工具。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宋长福的证言。证实我昨天晚上在我哥宋国富家住的,今天早上跟我哥宋国富一起到他和嫂子王迪经营的佳美打字复印社跟他一起去上班,大约上午11时左右,我哥宋国富出去上厕所了,然后来了几名警察找我哥,之后我给我哥宋国富打电话叫他回来,然后我和我哥就被派出所的民警带回重庆路派出所了。宋国富是我二姨家的哥哥,大约一周前我来长春以后才知道宋国富非法私刻假公章的事情。我哥和我嫂子王迪非法私刻假公章,我没参与。

2、证人冯伦的证言。证实我在朝阳区新华路佳美图文刻了一个佳木斯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户籍内勤孙辉的名章各一枚,时间是2013年5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我和佳美图文复印社的工作人员认识,因为我们开的店挨着不远,是邻居。2013年5月份,我买房需要过户,但是因为我的户口本上的户籍公章不是很清晰,到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回到原籍的派出所重新盖一个户籍公章,因为比较着急,我又不想回佳木斯去盖,于是我就到佳美图文刻字社去了,因为是邻居,让她给我刻个假的派出所公章,那个女老板就照着我的户口本上的章,给我刻了一个和户口本上的公章一样的佳木斯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户籍内勤孙辉的名章,我等了一会,她和她的老公就刻好了,当场我就在我的户口本上盖上了,到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我给女老板100元钱,并说别找了,我就走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宋国富的供述。证实我和我爱人王迪一起经营一家叫佳美图文打字复印社,位于朝阳区新华路与光明小胡同交汇处。佳美图文复印社的经营范围就是打字复印,没有公安机关审核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我知道未经公安机关审核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而私自刻制假公章以及涂改公文证件是违法的。我和王迪刻制假公章和涂改制作假公文证件目的就是为了挣钱。我和王迪都刻制了单位公章、企业公章、银行业务章、名章、公安局的户籍专业章、合同专用章、假房产证复印件、假身份证复印件、假健康证明、假单身证明等,公章是用刻章机刻制的,证件类的通过扫描后,改动上面的个人信息造假。带营业执照的,我们刻一枚公章,盖上后收取30元钱,不带营业执照的,我们收取50元钱,改一个证件的复印件认识的3元,不认识的5元。赚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都是我爱人王迪管钱。

公安机关在我和王迪经营的佳美图文打字复印社店内发现的假公章以及涂改做假完毕的复印件都是我和我爱人王迪制作的。一般证件类的,我都是PS软件改的,将人名和或者年龄什么的改动,有时候我改,有时候我爱人王迪也做,假公章是我和王迪用刻章机刻制的。刻制假公章一般是我往刻章机里面放章料,我爱人王迪在电脑上设计。五月份的时候,在一起开店的冯阿宝麻辣烫店的老板来到店内要求刻制佳木斯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以及户籍内勤的名章,就是我爱人王迪在电脑上设计的,我放的章料,一起刻制的。

2、被告人王迪的供述。证实我和我爱人宋国富经营了一家打字复印社,复印社的名字叫佳美图文,在朝阳区新华路与光明小胡同交汇处,2011年7月开始经营的,经营范围就是打字复印,没有公安机关审核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我知道未经公安机关审核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而私自刻制假公章是违法的。我和我爱人宋国富刻制假公章和涂改制作假公文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营业至今一共刻了多少枚假公章我也记不清了,但是在我手里的全被你们公安机关给没收了。带营业执照的,我们刻一枚公章,盖上后收取30元,不带营业执照的,我们收取50元钱。自营业刻制假章开始至今一共赚了40000元左右。在我店内发现的假公章都是我和我爱人刻的,有时他刻,有时我刻。来店内刻制假公章的都是安华手机商城楼上的人,具体是谁,我也对不上了,他们需要的时候就来我店内刻制。还有一个我记得比较清楚的,是冯阿宝麻辣烫店的老板刻制的,是佳木斯市公安局西林派出所的户籍专用章以及户籍内勤的名章,我刻制的。涂改造假公文一般都是证件类的,物品都是扫描进电脑后,用软件来进行改动人名和或者年龄什么的,有时候我改,有时候我老公宋国富也改。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被告人王迪、宋国富以及被告人宋国富的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宋国富、王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国富、王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指控被告人宋国富、王迪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无事实及证据证明,本合议庭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国富、王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国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刑期】、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宋国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三、赃物假公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姜 辉

人民陪审员  陈跃华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1)综上,犯罪嫌疑人王迪、宋国富私自刻制假公章、文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迪、宋国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李悦佳、富饶

2014年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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