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桂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57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桂旦,男, 198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0051946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派出所管内,无职业。2012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桂旦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桂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步行街春祥美食城内盗窃被害人刘立斌人民币270余元,联想A8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5元,金塔牌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2013年12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孙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

2013年12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美食城盗窃被害人汤平一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83元。

2013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张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

2013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食间隧道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卞长青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长江路美食城,盗窃一白色女士拎包,包内有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耳环、一副耳钉(因没有找到被害人,无法确认购买日期、材质故无法作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仇桂旦的供述,被害人刘立斌、孙悦、张曦、汤平一、卞长青等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盗窃赃物的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桂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仇桂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桂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仇桂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步行街春祥美食城内盗窃被害人刘立斌人民币270余元,联想A8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5元,金塔牌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2013年12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孙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

2013年12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美食城盗窃被害人汤平一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83元。

2013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张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

2013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食间隧道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卞长青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长江路美食城,盗窃一白色女士拎包,包内有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耳环、一副耳钉(因没有找到被害人,无法确认购买日期、材质故无法作价)。

综上,被告人仇桂旦盗窃六起,盗窃价值人民币78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视频资料

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仇桂旦盗窃的犯罪事实。

(二)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牌手机A850,价格为855元;联想牌手机S720,价格为1083元。

(三)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5日中午11时许,长春市朝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打击现行中队侦查员在红旗街工作时,接百脑汇保安举报称:在百脑汇5楼美食城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与录像中前几天在美食城实施盗窃的男子很相似,侦查员到达后将该人抓获。

2、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仇桂旦,男, 1980年5月19日出生。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仇桂旦于2012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款、赃物扣押及返还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在犯罪嫌疑人仇桂旦的供述中盗窃第二起:2013年12月在重庆路食间隧道盗窃一名女子白色背包(内有人民币140余元和一部杂牌手机);盗窃案件第七起:2014年1月2、3日在长江路农贸市场里的美食城,盗窃一名女子的一白色拎包(内有10余元人民币和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耳环,一副耳钉),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害人。

6、指认盗窃赃物的照片。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立斌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和爱人刘喜红在安华手机市场买完手机后,溜达到长江路步行街,在春祥美食城吃饭,当时我俩坐在一个卖川天椒麻辣烫的旁边,大约有40多分钟,我俩吃完饭准备走时,发现挨着我左腿放着的我的男式棕色挎包不见了。包内有两部手机,270元现金,三张银行卡,我和我爱人的身份证,我本人的驾驶证。

2、被害人孙悦的陈述。证实我被盗了一个黑色双肩包,里面有一个粉色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600元,我自己的身份证、两张农行卡,一张建行卡。2013年12月15日的中午12点半左右,我和一个女朋友在红旗街的百脑汇的5楼吃饭,当时我把黑色的双肩背包放在我右侧凳子上,也就是我和我朋友中间。等我吃完饭准备走的时候发现黑色的双肩包不见了。我就去找保安报警,通过保安查找录像我看见男的在我吃饭时,把我的包拿走了。下午2点时候,欧亚商都保卫部的人说捡到我的包。取包时发现包内现金没有了,其他物品都在。

3、被害人张曦的陈述。证实我被盗了一个棕色的背包,品牌不详,内有一个棕色黑格钱包,品牌不详,现金700元,中国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于甜甜身份证一张。2013年12月29日中午,我上百脑汇五楼去吃点饭, 我将背包放在我椅子的左手边,等我吃完饭发现背包被盗了。

4、被害人汤平一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11时30分左右,我在亚泰大街新天地地下一楼美食城吃饭时,放在我椅子上的挨着我右侧大腿边放着黑色拎包被人偷走。被盗一个黑色女士拎包,2012冬天在桂林路花450元买的。包内现金4000多元,手机一部,白色联想型号我记不清了,2013年4月花2700元买的,还有我出兑旅店的合同。我的身份证和钱还有购物发票都在我包里的黑色钱包里,钱包是我花100元在桂林路依林小镇买的。

5、被害人卞长青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的下午2点多,在重庆路的食间隧道美食城。我被盗了一个黑色的单肩背包,内有现金1500元左右,其中1400元是一百元面值的,其他的是一张五十元面值、再就是零钱,OPPO牌手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和客户资料,网卡和U盘等物品。

当天下午2点多不到3点的样子,我和女同事到重庆路的食间隧道美食城吃饭,当时我坐在卖麻辣烫柜台对面,我吃饭时把包放在身体右侧的长凳上,我们大约吃了20多分钟,吃完饭的时候,我发现放在身边的包没有了。我用我身上带的电话13664433624就打放在包里电话,可是手机关机了,我就给我放在包里的手机发了一个短信,说:你可以把钱拿走,东西还我,资料很重要。我一共发了三条,16点48分钟的时候我收到我包里手机号码13578974104回的信息。说:你从美食城出去有一条修手机的,哪条街有一公共卫生间,包放哪里了,所有证件都在,你去找吧,找不找问问打扫卫生间的,手机也在。之后我和我爱人去的那个卫生间,到男卫生间后就找到了,之后我清点物品发现现金和OPPO手机里的手机卡没有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仇桂旦的供述。证实从我出狱至今一共盗窃七起。我在红旗街的百脑汇偷了2起,重庆路的食间隧道偷了2起,长江路一个农贸市场偷2起。在新天地偷了1起。

2013年1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在长江路上的一个农贸市场里的美食城。当时有个男的在吃饭,我趁他不注意将这个男的放在身边的黑色皮背包偷走,包里有一部黑色直板的联想牌手机,现金有230元人民币左右,还有几张卡(具体什么卡我记不清了)。公安机关在我随身的包里搜出的黑色的联想手机是在长江路的美食城偷的,白色的联想手机是在新天地偷的。第二起大约是在2013年12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在重庆路上的食间隧道美食广场,我看见两个女的在吃饭,我趁其中一个女的不注意将她放在身边椅子上的白色皮质的女士背包偷走,包里有140多元人民币、一部杂牌手机还有其他物品,钱被我拿走了,其他物品装在包里扔在了美食城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里了。第三起大概是在2013年12月中旬,在红旗街百脑汇5楼的美食城里,我看见两个女的在吃饭,我趁她们不注意将一个女的黑色的女士双肩背包偷走。包里有500多元人民币,几张银行卡及一些杂物。钱被我拿走了,其他物品被我仍在里欧亚商都附近的一个地下美食城里了。第四起大概在第三起之后的5、6天,在红旗街百脑汇5楼的美食城,我看见一男一女两个人在吃饭,我趁他们不注意将这个女的黑色的女士单肩背包偷走,包里有700多元人民币、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及几本书。钱被我拿走了,其他物品被我扔在了欧亚商都附近的一个地下美食城里了。第五起在2013年12月中旬,新天地购物广场地下美食城里,我趁被害人在吃饭不注意的时候将她放在身边的灰色的布料的女士背包偷走,里面有3000多元人民币、一部白色联想直板手机还有一些杂物,钱被我拿走了,手机我自己留着用了,手机卡扔在路上了,具体位置记不清了。

第六起是在2013年12月31日,在重庆路上的食间隧道美食广场,我看见两个女的在吃饭就趁他们不注意将其中一个女的放在身边的黑色女式拎包偷走,包里有1400多元人民币、一部杂牌的黑色手机、几张银行卡及一些杂物。钱和手机里的电话卡被我拿走了,电话卡插在第一次扒窃时偷来的手机里了,其他物品及手机装在包里扔在了美食城附近的一个卫生间里了,被害人给我发信息要包,我告诉她,包在修手机那条街上的公共厕所里。第七起是在2014年1月2、3日的时候,在长江路上的一个农贸市场里的美食城,我偷拿了白色的女式拎包,包里有一些首饰(具体材质不详),包括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二环、两只戒指、一副耳钉。还有一些零钱,大约10多元人民币。首饰盒钱被我拿走了,包让我扔在了长江路科技城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里了。

我偷的白色的联想手机一直没用过,黑色的联想手机我用它上网了。我偷来的钱都留着没花,攒着没钱的时候花。我今天是在长春市百脑汇被抓的,当时身上有一个黑色的背包,里面有两部偷来的手机、现金16000元,还有一些零钱。这里面有我自己11000元,还有偷来的一条白色项链、两条白色手链、一副白色耳环、一副黄色羊角型耳钉,两个铁环是我自己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仇桂旦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仇桂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仇桂旦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桂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桂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白色项链(含坠一个)一条、白色手链(一长一短)两条、黄色耳钉一对、黄色耳环一对、白色耳环一对,予以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静

审 判 员  李洪涛

人民陪审员  陈跃华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关于被告人仇桂旦盗窃一案的

审 理 报 告

(2014)朝刑初字第143号

一、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桂旦,男, 198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0051946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派出所管内,无职业。2012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桂旦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炳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桂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2014年1月5日中午11时许,长春市朝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打击现行中队侦查员在红旗街工作时,接百脑汇保安举报称:在百脑汇5楼美食城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与录像中前几天在美食城实施盗窃的男子很相似,侦查员到达后将该人抓获。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步行街春祥美食城内盗窃被害人刘立斌人民币270余元,联想A8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5元,金塔牌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2013年12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孙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

2013年12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美食城盗窃被害人汤平一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83元。

2013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张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

2013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食间隧道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卞长青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长江路美食城,盗窃一白色女士拎包,包内有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耳环,两只戒指,一副耳钉(因没有找到被害人,无法确认购买日期、材质故无法作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仇桂旦的供述,被害人刘立斌、孙悦、张曦、汤平、卞长青等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盗窃赃物的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桂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仇桂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桂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仇桂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步行街春祥美食城内盗窃被害人刘立斌人民币270余元,联想A8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5元,金塔牌手机一部(无法作价)。

2013年12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孙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

2013年12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南关区新天地美食城盗窃被害人汤平一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白色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83元。

2013年12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百脑汇5楼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张曦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

2013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食间隧道美食城盗窃被害人卞长青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

2014年1月2日,被告人仇桂旦在长春市长江路美食城,盗窃一白色女士拎包,包内有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耳环,两只戒指,一副耳钉(因没有找到被害人,无法确认购买日期、材质故无法作价)。

综上,被告人仇桂旦盗窃六起,盗窃价值人民币78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视频资料

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仇桂旦盗窃的犯罪事实。

(二)鉴定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牌手机A850,价格为855元;联想牌手机S720,价格为1083元。

(三)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5日中午11时许,长春市朝阳区分局刑警大队打击现行中队侦查员在红旗街工作时,接百脑汇保安举报称:在百脑汇5楼美食城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与录像中前几天在美食城实施盗窃的男子很相似,侦查员到达后将该人抓获。

2、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仇桂旦,男, 1980年5月19日出生。

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仇桂旦于2012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款、赃物扣押及返还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在犯罪嫌疑人仇桂旦的供述中盗窃第二起:2013年12月在重庆路食间隧道盗窃一名女子白色背包(内有人民币140余元和一部杂牌手机);盗窃案件第七起:2014年1月2、3日在长江路农贸市场里的美食城,盗窃一名女子的一白色拎包(内有10余元人民币和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耳环,一副耳钉),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害人。

6、指认盗窃赃物的照片。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立斌的陈述。

2013年11月1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和爱人刘喜红在安华手机市场买完手机后,溜达到长江路步行街,在春祥美食城吃饭,当时我俩坐在一个卖川天椒麻辣烫的旁边,大约有40多分钟,我俩吃完饭准备走时,发现挨着我左腿放着的我的男式棕色挎包不见了。包内有两部手机,270元现金,三张银行卡,我和我爱人的身份证,我本人的驾驶证。

2、被害人孙悦的陈述。证实我被盗了一个黑色双肩包,里面有一个粉色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600元,我自己的身份证、两张农行卡,一张建行卡。2013年12月15日的中午12点半左右,我和一个女朋友在红旗街的百脑汇的5楼吃饭,当时我把黑色的双肩背包放在我右侧凳子上,也就是我和我朋友中间。等我吃完饭准备走的时候发现黑色的双肩包不见了。我就去找保安报警,通过保安查找录像我看见男的在我吃饭时,把我的包拿走了。下午2点时候,欧亚商都保卫部的人说捡到我的包。取包时发现包内现金没有了,其他物品都在。

3、被害人张曦的陈述。证实我被盗了一个棕色的背包,品牌不详,内有一个棕色黑格钱包,品牌不详,现金700元,中国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于甜甜身份证一张。2013年12月29日中午,我上百脑汇五楼去吃点饭, 我将背包放在我椅子的左手边,等我吃完饭发现背包被盗了。

4、被害人汤平一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8日11时30分左右,我在亚泰大街新天地地下一楼美食城吃饭时,放在我椅子上的挨着我右侧大腿边放着黑色拎包被人偷走。被盗一个黑色女士拎包,2012冬天在桂林路花450元买的。包内现金4000多元,手机一部,白色联想型号我记不清了,2013年4月花2700元买的,还有我出兑旅店的合同。我的身份证和钱还有购物发票都在我包里的黑色钱包里,钱包是我花100元在桂林路依林小镇买的。

5、被害人卞长青的陈述。证实2013年12月31日的下午2点多,在重庆路的食间隧道美食城。我被盗了一个黑色的单肩背包,内有现金1500元左右,其中1400元是一百元面值的,其他的是一张五十元面值、再就是零钱,OPPO牌手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和客户资料,网卡和U盘等物品。

当天下午2点多不到3点的样子,我和女同事到重庆路的食间隧道美食城吃饭,当时我坐在卖麻辣烫柜台对面,我吃饭时把包放在身体右侧的长凳上,我们大约吃了20多分钟,吃完饭的时候,我发现放在身边的包没有了。我用我身上带的电话13664433624就打放在包里电话,可是手机关机了,我就给我放在包里的手机发了一个短信,说:你可以把钱拿走,东西还我,资料很重要。我一共发了三条,16点48分钟的时候我收到我包里手机号码13578974104回的信息。说:你从美食城出去有一条修手机的,哪条街有一公共卫生间,包放哪里了,所有证件都在,你去找吧,找不找问问打扫卫生间的,手机也在。之后我和我爱人去的那个卫生间,到男卫生间后就找到了,之后我清点物品发现现金和OPPO手机里的手机卡没有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仇桂旦的供述。证实从我出狱至今一共盗窃七起。我在红旗街的百脑汇偷了2起,重庆路的食间隧道偷了2起,长江路一个农贸市场偷2起。在新天地偷了1起。

2013年1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在长江路上的一个农贸市场里的美食城。当时有个男的在吃饭,我趁他不注意将这个男的放在身边的黑色皮背包偷走,包里有一部黑色直板的联想牌手机,现金有230元人民币左右,还有几张卡(具体什么卡我记不清了)。公安机关在我随身的包里搜出的黑色的联想手机是在长江路的美食城偷的,白色的联想手机是在新天地偷的。第二起大约是在2013年12月份,具体哪天记不住了,在重庆路上的食间隧道美食广场,我看见两个女的在吃饭,我趁其中一个女的不注意将她放在身边椅子上的白色皮质的女士背包偷走,包里有140多元人民币、一部杂牌手机还有其他物品,钱被我拿走了,其他物品装在包里扔在了美食城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里了。第三起大概是在2013年12月中旬,在红旗街百脑汇5楼的美食城里,我看见两个女的在吃饭,我趁她们不注意将一个女的黑色的女士双肩背包偷走。包里有500多元人民币,几张银行卡及一些杂物。钱被我拿走了,其他物品被我仍在里欧亚商都附近的一个地下美食城里了。第四起大概在第三起之后的5、6天,在红旗街百脑汇5楼的美食城,我看见一男一女两个人在吃饭,我趁他们不注意将这个女的黑色的女士单肩背包偷走,包里有700多元人民币、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及几本书。钱被我拿走了,其他物品被我扔在了欧亚商都附近的一个地下美食城里了。第五起在2013年12月中旬,新天地购物广场地下美食城里,我趁被害人在吃饭不注意的时候将她放在身边的灰色的布料的女士背包偷走,里面有3000多元人民币、一部白色联想直板手机还有一些杂物,钱被我拿走了,手机我自己留着用了,手机卡扔在路上了,具体位置记不清了。

第六起是在2013年12月31日,在重庆路上的食间隧道美食广场,我看见两个女的在吃饭就趁他们不注意将其中一个女的放在身边的黑色女式拎包偷走,包里有1400多元人民币、一部杂牌的黑色手机、几张银行卡及一些杂物。钱和手机里的电话卡被我拿走了,电话卡插在第一次扒窃时偷来的手机里了,其他物品及手机装在包里扔在了美食城附近的一个卫生间里了,被害人给我发信息要包,我告诉她,包在修手机那条街上的公共厕所里。第七起是在2014年1月2、3日的时候,在长江路上的一个农贸市场里的美食城,我偷拿了白色的女式拎包,包里有一些首饰(具体材质不详),包括一条项链、两条手链、两副二环、两只戒指、一副耳钉。还有一些零钱,大约10多元人民币。首饰盒钱被我拿走了,包让我扔在了长江路科技城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里了。

我偷的白色的联想手机一直没用过,黑色的联想手机我用它上网了。我偷来的钱都留着没花,攒着没钱的时候花。我今天是在长春市百脑汇被抓的,当时身上有一个黑色的背包,里面有两部偷来的手机、现金16000元,还有一些零钱。这里面有我自己11000元,还有偷来的一条白色项链、两条白色手链、一副白色耳环、一副黄色羊角型耳钉,两个铁环是我自己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仇桂旦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六、处理意见及理由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仇桂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仇桂旦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桂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桂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扣押在案物品白色项链(含坠一个)、白色手链两条(一长一短)、黄色耳钉一对、白色耳环一对予以返还被害人。

主审人:陈晓静

2014年5月8日

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3、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仇桂旦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犯罪嫌疑人仇桂旦涉嫌盗窃一案,由汤平一控告至朝阳分局。朝阳分局于2013年12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2013年12月18日立案侦查,2014年1月5日中午11时许,朝阳分局刑警大队打击现行中队侦查员许鑫德、李志鹏在红旗街工作时,接百脑汇保安举报称:在百脑汇5楼美食城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与录像中前几天在美食城实施盗窃的男子很相似,侦查员到达后将该人抓获。

承办人:周炳宇

2014年1月15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