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22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住农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5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职业,住农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15日因妨碍公务被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4年1 1月1 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三被告人均羁押于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吉农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伙同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7月22日,在农安县新农乡纪家店农靠公路吉祥商店门前,用棒球棒将河南省淮阳县居民方某甲及农安县新农乡居民唐某甲打伤。经鉴定,方某乙外伤构成轻伤,唐某甲外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王某乙、王某丙、曹某甲、张某甲、曹某乙、王某丁、张某乙证言;(三)被害人唐某乙、方某乙陈述;(四)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供述与辩解;(五)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伙同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7月22日,在农安县新农乡纪家店农靠公路吉祥商店门前,用棒球棒将河南省淮阳县居民方某甲及农安县新农乡居民唐某甲打伤。经鉴定,方某乙外伤构成轻伤,唐某甲外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0 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2.破案报告、抓获经过。
3.证明。
4.劳动教养决定书。
5.情况说明。
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证言。
2.证人王某丙证言。
3.证人曹某甲证言。
4.证人张某甲证言。
5.证人曹某乙证言。
6.证人王某丁证言。
7.证人张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方某甲陈述。
2.被害人唐某甲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2.被告人孙某某供述。
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方某甲本次外伤构成轻伤;唐某甲头破瘢痕构成轻微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已当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赔偿协议书,证实赔偿被害人方某甲、唐某甲各项经济损失70 000元,对被告人谅解。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均无异议,已当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孙某某、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寻衅滋事)、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显春
审 判 员 刘大威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