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辽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6日以东辽检刑诉【20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德禄、书记员白云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东辽县升华浴池,在持刀伤害被害人袁某某未果后,出于泄愤,在升华浴池二楼实施放火,导致卧室及客厅内多件物品被烧毁,后经群众扑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经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1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14年2月14日13点多钟,我去袁秋华的浴池找我儿子,我到浴池时袁某某正在一楼吧台那站着,我没看见我儿子,我就让她给我儿子打电话,她说我儿子不见我,她不打电话,我就生气了,我拿出一把水果刀向她的前胸扎,她把我的手给抓住了,我们厮巴能有2分钟,她就松开手往楼上跑,我就跟着也上楼了,我进屋后,她又跑下来了,看样子是害怕我了,她一跑我就更生气了,我就进她家楼上挨着厨房那个屋,拿出打火机,把她家的床单给点着了,我看火着起来,都着到客厅沙发那里了,门口出不去了,我就从厨房拿把刀往南走,当走到二楼窗户那,我用菜刀把玻璃砸坏,从旁边的窗户出来了,顺着房檐往东走,可走到东边那也下不来,我当时蒙了,有人不让我跳,我还是跳下来了,下来后摔倒了,左手出血了,腰也摔疼了,后来警察就把我抓住了,经过就这样。
2、被害人袁某某证实:2014年2月14日13点多钟,我在浴池一楼坐着,侯立强就进屋了,我看见侯某某来就害怕了,我顺着楼梯走到我家二楼,并给派出所人打电话,我打电话过程中,就听见有人上楼的声音,我听见声音我就往楼梯位置走,当走到楼梯口时,正好遇到侯立强,侯某某从怀里拿出一把刀过来攮我,我就用双手握住侯立强的两个手腕,厮巴过程中,刀把我右中指给划破了,这时我就喊:“来人那,救命啊”,但也不见有人来,最后我用力将侯立强推到一边了,我就向楼下跑,我边往外跑边给警察打电话,说侯某某带刀来的,警察告诉我马上就过来,并让我回来,我就往家走,这时我家搓澡员侯某给我打电话说:“袁姐,你家楼上都是烟,我就往家跑,当跑到家时,我看见侯某某站在我家浴池门口,我就直接奔二楼了,到楼上一看我家的小客厅、两个厨房都着火了,经过就是这样。
3、证人于某某证实:听说侯某某在袁某某家放火了,并把卧室和客厅的棚板全部都烧坏了,二楼的玻璃也基本都烧坏了,两个大衣柜烧坏了,还烧坏电脑一台,硬盘刻录机一台、电冰箱、电视机各一台,还把袁某某的貂绒大衣也烧了,另外袁某某17000元的现金也被烧没了。
4、证人侯某证实:2014年2月14日13点多钟,我在浴池的女浴池干活,这时我就听见袁某某喊:“来人啊,快来人啊”,我赶紧跟三个顾客往外走,当走到浴池大厅的时候,我就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同时看见二楼有火苗往外冒,我就跑出来了,我跑到浴池对面就停下了,看见二楼一直冒黑烟,这时侯某某从浴池二楼南边靠西的那个窗户就跳出来了,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沿着浴池二楼房檐往东走,一边走一边砸玻璃,后来侯某某把菜刀扔到地上后,自己从浴池二楼就跳下来了,并倒在了地上,警察就给他扶起来带走了。
5、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2月14日13点多钟,我在升华浴池男浴池干活,我就听见袁某某喊:“救命”,我就穿衣服出来了,当我到二楼楼口位置时,看见二侯(侯某某)站在正对着二楼屋地上,我对二侯说:“你在这干什么,你下去吧”,二侯捂了捂了的说:“你下去吧,我等会”,我就先下楼了,下楼后袁某某让我把电拔了,我就去锅炉房了,大概能有5分钟左右,我回到浴池的时候看见浴池的二楼都是烟,我就往二楼跑,到楼上也没进去屋,然后我就下楼了,到楼下后我看见二侯从浴池的二楼中间一个窗户跳到二楼的阳台上了,手里还拿一把菜刀,二侯边走还边用手里的菜刀砸玻璃,最后走到挨着大铁门的位置时停下了,把菜刀扔到地上,并跳下楼,这时袁某某就回来了,我与袁某某、侯某救了10多分钟的火才把火势控制住,经过就是这样。
7、证人盛某某证实:2014年2月14日中午12点多的时候,我接到平岗镇警务室主任张某的电话,他让我跟他出警,说有个姓侯的在浴池闹事,后我与张某、张某某就一起赶到了浴池,在浴池门口,有两个女的在门口站着,说楼上让姓侯的人给点着了,我们就往二楼跑,到楼上后看到对着门的沙发位置有明火,屋里已经进不去人了,我们就下楼了,到一楼大道上的时候,我看见浴池二楼南侧窗户被侯某某给砸开了,他手里还拿把菜刀,顺着二楼窗外的小平台往东走,最后他从二楼跳下来,我们过去就把他带回警务室了,经过就是这样。
8、东辽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持有的打火机、水果刀被依法扣押。
9、东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袁某某家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160元。
10、东辽县气象局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实施放火时的天气概况。
11、东辽县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实施放火时的现场概貌。
12、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供认,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有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某、侯某、李某某、盛某某证言,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东辽县气象局证明,东辽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东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在他人房屋内放火焚烧财物的行为,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辩解其不构成放火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史海君
审判员 董青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舒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