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红梅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5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55号

罪犯栗红梅,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栗红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61,881.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2011)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0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粤高法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从2013年9月20日起执行。

吉林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栗红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栗红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栗红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栗红梅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34年3月10日止。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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