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亮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5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67号

罪犯郭东亮,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东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4,251元。2013年9月27日,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依法复核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核准后交付执行。

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罪犯郭东亮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依法核准后,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郭东亮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郭东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东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