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65号
罪犯赵骥,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0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赵骥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日,该案经本院二审审理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
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罪犯赵骥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3年9月2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赵骥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赵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