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爽,女,汉族,高中文化,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通信用社柜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爽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辉、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爽、辩护人王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爽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通信用社担任柜员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储户到本单位窗口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盗取储户个人身份信息,预制假的身份证和假的定期存款单,在办理完存储业务后,将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储户,留下储户真实的定期存款单,事后再利用掌握的假的身份证办理提前支取,将储户已经转化为本单位资金的存款共计179 4000元据为己有。同时,被告人利用自己在信用社工作的身份和储户对自己的信任,将储户交给自己办理的定期存款,直接存入自己掌握的个人银行卡中,事后交给储户自己伪造的盖有银通信用社、吉利储蓄所业务公章的假存款单,将储户的存款据为己有,共计骗取各储户资金18 02000元。案发前被告人采取以后此犯罪所得财物归还前次犯罪所得财物等方式已归还赃款184 5000元(其中归还职务侵占赃款1160000元、归还诈骗赃款685 000元),其余赃款被被告人用于偿还债务、购买住房以及贵重首饰、日常生活等花掉。被骗各储户的损失已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为补偿。2014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传唤到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职务侵占案事实
1、2013年3月22日,储户高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60000元,王爽把假定期存单交给了储户高某甲,自己留下真实的定期存单,并于同年3月25日和6月3日,利用假的高某甲的身份证分两次提前支取,一次提前支取48 000元,一次提前支取12000元。
2、2013年5月19日,储户高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2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单调取真存款单手段,于2013年6月3日,利用假的高某甲的身份证将高某甲的20000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3、2013年5月26日,储户王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300000元,王爽把假定期存单交给了储户王某甲,自己留下真实的定期存单,于同年7月29日,利用假的王某甲的身份证,由李某甲作为代理人办理了提前支取,将300000元转入由自己掌握的王某甲的银行卡内。
4、2013年5月27日,储户王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8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甲,于同年6月6日,利用假的王某甲的身份证,由计某某作为代理人将180000元提前支取。
5、2013年6月27日,储户王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两笔,一笔为260000元,一笔为20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甲,于2013年7月6日,利用假的王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提前支取,将上述两笔定期存款460000元转入由自己掌握的王某甲的银行卡内,利用ATM取款机支取现金使用。
6、2013年8月21日,储户高某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29000元,王爽把假定期存单(金额135 000元,内含承诺给付的6 000元利息)交给了储户高某乙,把真实的定期存单计129000元留在自己手里,于2013年8月27日,利用假的高某乙的身份证,由张某甲作为代理人将129000元办理了提前支取,转入由自己掌握的赵某乙的银行卡内。
7、2013年8月25日,储户赵某甲在吉利储蓄所存定期存款5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赵某甲,于2013年9月11日,利用假的赵某甲的身份证,将50000元提前支取,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8、2013年11月4日,储户王某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35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乙,于2013年11月11日,利用假的王某乙的身份证,由郭某某作为代理人办理了提前支取,将350000元转入由自己掌握的郭某某的银行卡内。
9、2013年11月29日,储户裴某某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6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裴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利用裴某某的身份证,将其中的40 000元提前支取,于2014年3月2日将剩余的20 000元提前支取。
10、2014年2月7日,储户司某某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0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司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以代理人身份,利用假的司某某的身份证,将100000元提前支取,转入由自己掌握的李某甲的银行卡内。
11、2014年2月13日,储户宋某某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4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宋某某,,于2014年3月2日,利用假的宋某某的身份证,将40000元提前支取。
12、2014年2月17日,储户张某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50000元,王爽把50 000元的假存款单交给张某乙,把张某乙经手存入的真实的定期存单计10 000元留在自己手里,于2014年2月23日,利用假的张某乙的身份证,将10000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连同未录入银行存取款系统的40000元,共计50000元据为已有。
13、2014年2月19日,储户张某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2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丙,于2014年2月23日,利用假的张某丙的身份证,将20000元提前支取。
14、2014年2月23日,储户张某丁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5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丁,于2014年3月2日,利用假的张某丁的身份证,将15000元提前支取。
二、诈骗犯罪事实
1、2012年5月30日、6月7日,储户宋某某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两笔,共计定期存款12 0000元(其中一笔50 000元、另一笔7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宋某某,将宋某某的两笔定期存款据为己有。
2、2013年2月28日,经储户赵某乙手,通过王爽为储户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王忠臣办理7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217 000元(其中赵某乙10 000元、王某丙23 000元、张某戊120 000元、张某己两笔合计30 000元、王忠臣两笔合计34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赵某乙,将赵某乙等五人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3、2013年4月12日,储户于某甲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120 000元(其中一笔50 000元、另一笔7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于某甲、于某乙,将上述二人的定期存款据为己有。
4、2013年5月26日,储户王某甲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380 000元(其中一笔为260000元,一笔为12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甲,将王某甲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5、2013年9月30日,储户李某乙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10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李某乙,将李某乙的100000元存款存入自己掌握的李某甲银行卡据为己有。
6、2013年10月3日、11月29日、2014年3月3日,储户于某丙通过王爽办理三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130 000元(其中有两笔20 000元、一笔9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于某丙,将于某丙的上述定期存款据为己有,其中20 000元存入自己掌握的李某甲银行卡。
7、2013年10月09日,储户李某丙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1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李某丙,将李某丙的10000元存款据为己有。
8、2013年10月15日,储户陆某甲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10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陆某甲,将陆某甲的100000元存款据为己有。
9、2013年10月17日、2014年1月28日,储户高某甲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存款20 000元(其中的10 000元存款以王一丰名义办理)。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高某甲,将高某甲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10、2013年10月17日,储户赵某丙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2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赵某丙,将赵某丙的存款据为己有。
11、2013年10月24日,储户张某庚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305 000元(其中一笔为252000元,一笔为53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庚,将张某庚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12、2014年2月17日,储户张某辛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7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张某辛,将张某辛的70 000元存款据为己有,其中存入自己掌握的李某甲银行卡20 000元。
13、2014年2月19日,储户张某丙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170 000元(其中一笔为70000元,一笔为10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丙,将张某丙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王爽的供述。二,证人李某甲、计某某、郭某某、张某甲、赵某乙、王某乙、司某某、高某乙、李某乙、高某甲、李某丙、冯某某、陆某乙、刘某某。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个人储蓄凭证。五、个人储蓄利息清单。六存款明细账。七、整存整取存单。八、资金处理情况。九、电子数据勘验检验笔录。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十一、归还财物证明。十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十三、证明。十四、情况说明。
并认为,被告人王爽无视国法约束,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爽辩解我没有诈骗,截留的资金都是单位资金,我就是职务侵占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偿还的金额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已经归还王某甲110万元,只剩下225 000元,归还张某庚305 000元,归还赵敬南50000元,归还王某乙70 000元。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的事实应当为职务侵占。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爽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通信用社担任柜员期间,自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后此犯罪所得归还前次犯罪所得方式,将本单位资金175 1000元据为已有。 2014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传唤到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22日,储户高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60000元,王爽把假定期存单交给了储户高某甲,自己留下真实的定期存单,并于同年3月25日和6月3日,利用假的高某甲的身份证分两次提前支取,一次提前支取48 000元,一次提前支取12000元。
2、2013年5月19日,储户高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2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单调取真存款单手段,于2013年6月3日,利用假的高某甲的身份证将高某甲的20000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3、2013年5月26日,储户王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300000元,王爽把假定期存单交给了储户王某甲,自己留下真实的定期存单,于同年7月29日,利用假的王某甲的身份证,由李某甲作为代理人办理了提前支取,将300000元转入由自己掌握的王某甲的银行卡内。
4、2013年5月27日,储户王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8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甲,于同年6月6日,利用假的王某甲的身份证,由计某某作为代理人将180000元提前支取。
5、2013年6月27日,储户王某甲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两笔,一笔为260000元,一笔为20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甲,于2013年7月6日,利用假的王某甲的身份证办理了提前支取,将上述两笔定期存款460000元转入由自己掌握的王某甲的银行卡内,利用ATM取款机支取现金使用。
6、2013年8月21日,储户高某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29000元,王爽把假定期存单(金额135 000元,内含承诺给付的6 000元利息)交给了储户高某乙,把真实的定期存单计129000元留在自己手里,于2013年8月27日,利用假的高某乙的身份证,由张某甲作为代理人将129000元办理了提前支取,转入由自己掌握的赵某乙的银行卡内。
7、2013年8月25日,储户赵某甲在吉利储蓄所存定期存款5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赵某甲,于2013年9月11日,利用假的赵某甲的身份证,将50000元提前支取,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8、2013年11月4日,储户王某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35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乙,于2013年11月11日,利用假的王某乙的身份证,由郭某某作为代理人办理了提前支取,将350000元转入由自己掌握的郭某某的银行卡内。
9、2013年11月29日,储户裴某某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6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裴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利用裴某某的身份证,将其中的40 000元提前支取,于2014年3月2日将剩余的20 000元提前支取。
10、2014年2月7日,储户司某某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0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司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以代理人身份,利用假的司某某的身份证,将100000元提前支取,转入由自己掌握的李某甲的银行卡内。
11、2014年2月13日,储户宋某某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4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宋某某,,于2014年3月2日,利用假的宋某某的身份证,将40000元提前支取。
12、2014年2月17日,储户张某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50000元,王爽把50 000元的假存款单交给张某乙,把张某乙经手存入的真实的定期存单计10 000元留在自己手里,于2014年2月23日,利用假的张某乙的身份证,将10000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连同未录入银行存取款系统的40000元,共计50000元据为已有。
13、2014年2月19日,储户张某丙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20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丙,于2014年2月23日,利用假的张某丙的身份证,将20000元提前支取。
14、2014年2月23日,储户张某丁在银通信用社存定期存款15000元,王爽采取以上用假存款单换真存款单手段,将假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丁,于2014年3月2日,利用假的张某丁的身份证,将15000元提前支取。
15、2012年5月30日、6月7日,储户宋某某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两笔,共计定期存款12 0000元(其中一笔50 000元、另一笔7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宋某某,将宋某某的两笔定期存款据为己有。
16、2013年2月28日,经储户赵某乙手,通过王爽为储户王某丙、张某戊、张某己、王忠臣办理7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217 000元(其中赵某乙10 000元、王某丙23 000元、张某戊120 000元、张某己两笔合计30 000元、王忠臣两笔合计34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赵某乙,将赵某乙等五人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17、2013年4月12日,储户于某甲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120 000元(其中一笔50 000元、另一笔7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于某甲、于某乙,将上述二人的定期存款据为己有。
18、2013年5月26日,储户王某甲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380 000元(其中一笔为260000元,一笔为12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王某甲,将王某甲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19、2013年9月30日,储户李某乙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10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李某乙,将李某乙的100000元存款存入自己掌握的李某甲银行卡据为己有。
20、2013年10月3日、11月29日、2014年3月3日,储户于某丙通过王爽办理三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130 000元(其中有两笔20 000元、一笔9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于某丙,将于某丙的上述定期存款据为己有,其中20 000元存入自己掌握的李某甲银行卡。
21、2013年10月09日,储户李某丙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1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李某丙,将李某丙的10000元存款据为己有。
22、2013年10月15日,储户陆某甲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10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陆某甲,将陆某甲的100000元存款据为己有。
23、2013年10月17日、2014年1月28日,储户高某甲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存款20 000元(其中的10 000元存款以王一丰名义办理)。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高某甲,将高某甲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24、2013年10月17日,储户赵某丙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2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赵某丙,将赵某丙的存款据为己有。
25、2013年10月24日,储户张某庚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305 000元(其中一笔为252000元,一笔为53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庚,将张某庚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26、2014年2月17日,储户张某辛通过王爽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70 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了张某辛,将张某辛的70 000元存款据为己有,其中存入自己掌握的李某甲银行卡20 000元。
27、2014年2月19日,储户张某丙通过王爽办理两笔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业务,共计定期存款170 000元(其中一笔为70000元,一笔为100000元)。王爽把假的定期存款单,交给张某丙,将张某丙的上述存款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王爽的供述证实:我有个储户叫张某庚,在2013年10月24日在我单位通过我存了两笔钱,一笔是二十五万二千元,另一笔是五万三千元钱,2014年3月1日她拿我提供给她的存单到我单位来取款,当天我休息不在单位,当天的柜员查不到存单的信息,大堂经理陆某乙就给我打电话,问我张某庚的钱是在这里存的吗,我说让张姐给我打电话。挂了电话我就主动给张某庚打的电话,张某庚很着急用钱,我和她说这钱不能没,她说为什么查不到客户信息,也取不出来钱。我说输错客户经理号了,等我上班了给她处理。我就这么给她解释的,但是她也不一定听明白。我们一边打电话一边就在伊通的宾馆门口见面了,当时是张某庚的老公开车拉她来的,见面后我问张某庚着急用钱啊,她说着急用,我说用多少钱,她说用两万,我说那我就先给她取两万元钱先用着,明天再到我单位找我取钱,当时张某庚就同意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到农村信用联社的营业部我从我自己的卡里给张某庚取出现金两万元钱,之后张某庚和他丈夫就开车去公主岭了。在2014年3月3日,张某庚自己到我单位,把我原来给她的存单拿出来了,要求每张存单取出一万元想要还我钱,因为3月2日我就把钱(25.2万元)用张某庚的名做的真实存单存上了,所以就正常办理义务,从这张存单上取出二万元钱,之后给她解释是当时办错了,把这段时间的利息补给她,一共是五千一百元左右,给的她现金。她当时同意了,把补的利息钱收下了,把这25.2万元起出来了,重新存了个半年的死期存款。另外的五万三千元,因为之前给她一万剩四万三千元了,我事先从同学那借好了,存在我自己卡里的,就把这四万三千元起现金给她,她存的半年定期存款。这两张定期存单都是真的。然后单位的内勤主任冯宇当天就找我了,问我1号那天的存单是怎么回事?我说是她自己拿错了。然后他说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即使存单拿错了,系统里也得有信息。一把主任指定得找我,让我想好怎么说,以后不要再发生这种事,屋里的柜员都知道这件事了,如果传出去影响不好,上边就得查。不一会我们的一把主任刘某某就找我了,问我事情的过程,我说都已经处理完了,假存单已经收回来了,已经撕掉了。他说的话和冯宇说的差不多,后来就说别的和这件事情无关的事情了。然后让我以后注意,别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来我3月12 日,我上班了,刘某某主任叫我上楼一趟,然后说联社已经知道这件事了,说张某庚的假存单被复印了,问我知不知道,让我准备好说联社得找我。我说是哪找我,要不我自己主动去说一下吧,刘某某说不用,等找你再说。之后不一会联社的稽核科或是审计科的李某丁,杨某某就来银通信用社来找我了。他们先了解了一下情况,我就把经过说了,问完之后我就和他们一起上联社了好像,那天的事有点记不清了。就直接到理事长那里了,应该是,记不清了。后来联社就详细的查了我在单位的业务,之后昨天我就一直在联社到今天中午你们把我找到这里。联社之前就是调取监控来的,想看假存单我收回来之后我撕没撕掉,然后看不出来结果。那天又问了当时张某庚存款时的情况。查了我手里我自己的卡和我朋友李某甲的名字开的卡的流水情况。在查李某甲的流水时,问其中有一笔钱的去向时,我就说是收张某庚的钱用于还另外一个储户叫宋某某的钱了,然后理事长他们就问还有没有类似这种情况。因为李某甲的卡里有一笔钱是大额的汇到了王某甲的姑爷叫常伟的卡上了,然后我就说了。因为之前也就是3月13日的早上,我去了王某甲的家里,当面跟她说的,说如果有人找我或是我们单位来人问我,有没有存款或认不认识我,就说没有经济往来,在联社也没有存款,她说要是来了的话她就说都是她家那人办的,她啥也不知道。后来单位在核实王某甲的时候她也没承认,是我主动跟单位说的,我说这钱是我帮王某甲汇的,后来单位让我把我背的包里的所有东西包括卡都拿出来,就发现了王某甲的卡了,调取了卡里的流水,发现她的卡里的资金周转,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说了事情的经过。王某甲是我的老客户,她每次存款都是事先给我打电话,2013年的时候,她打电话给我说要存笔钱,是26万,要存一年定期的,我就告诉她说过两天来找我,于是我就在街边找个做假证的,给打电话说明要做个假存单,说明详细内容后又提供给对方一个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发到对方的邮箱里),花了总共五百多元钱,两天左右的时间,通过顺风快递就寄到我单位了。然后在王某甲来我单位办理存款的时候就像正常办理业务一样,办手续,把真的存单打出来以后,因为要给王某甲揽储的钱(每存一万元给五十元),就从柜台出去的时候不在监控镜头了,把事先准备好的假存单换下了真的存单,把假的交给王某甲,过后用王某甲的假身份证在联社开一个王某甲的卡,把定期存单里的钱用假身份证取出,存到卡里,然后再ATM机里分多次支取,支取出来的现金存到我自己的卡里或是李某甲的卡里,一部分用于还债务了。存到卡里的钱留着备用,有的根本就没动过。有的用于还其他储户的存款了。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了。或者是用于吸储给利息了。我之前做买卖赔钱了。欠别人的钱,当时是花高利借的,所以就有债务。大约有七八十万吧,现在通过这种方式都已经还清了。通过这种方式一共从单位弄到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是详细的清单我在单位已经列清楚了,还上了32.5万元。(有王某甲22.5万,司某某10万。)王某乙他是我同学的姨夫,四十多岁。去年的11月份,一共存了35万元,定期一年,我当时也是给他的假存单,这笔钱我叫郭某某替我取出来,取出以后存到郭某某的卡里了,过后让郭某某把钱转到我和李某甲的卡里了,这笔钱现在除了还给王某乙7万元之外也都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花没了。太详细的想不起来了。李某甲是伊通人,在农机校上班。是女的。我们是朋友,原来她在银通信用社上班,后来买断了。我给储户提供的假存单上面的信用社公章是真的,就是在我正常办业务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的在办假证的那里做的假存单(邮寄到单位的)放到抽屉里,看票子的时候就像正常办业务一样就在假存单上盖上了我们单位的公章。办假证的地方买的假存单和我单位的真存单不一样,买的都是老版的,存单的颜色和字体都不一样,和现在使用的新版本不一样,但是储户看不出来,单位的柜员可以看出来不一样。这些假存单都是在路边找的办假证的电话。但是不是一家。随时有用的随时打电话。我从2012年时候开始这样从单位整钱的,总共多少我记不住。单位有清单,我自己在单位写的,他们逐笔确认的。
2014年3月17日
第一次侵占存款的客户是王某甲,他在我这存过很多钱。都是他本人和我联系的,每次都是他给我打电话,我知道情况后就和他约定那天来找我,然后我打电话给办假证的告诉具体存款的数额,利息,日期及到期利率。把王某甲的身份证信息和复印件发到办假证的邮箱里,之后把东西邮到我单位,在我工作办业务时顺便就在假存单上盖上单位公章了,等王某甲到我单位时正常办理存款业务,然后在他输入密码之后,我在系统里退出重新做没有印密的存单,办完业务之后我走出办业务的窗口,趁机把我兜里事先准备好的假存单换下真实的存单,然后留下真实的存单用提前做的假身份证办理提前支取,把存款存到我之前开好的王某甲的卡里,在atm机取钱或在柜台转到我自己或者朋友王丹丹的卡里。支取出来的钱一部分换饥荒,一部分用来到款还其他储户的到期存款,或者给付我给在我这存款的储户的高额利息。揽储中给储户一般是每一万元给八十、一百不等,有时候储户把钱存在别处,我还另外给他们补利息。都是在办理存款的时候我从窗口出去,和存单一起在柜台外给的。都是现金。我一共给储户钱数大约应该是一百多万,大约十多个人把。有王某甲,司某某、宋某某、张某庚、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陆某甲、赵某丙、高丽芬、李某乙、李某丙、张某辛、张某乙、王忠臣、张某己。侵占这些钱还债务大约是六七十万元,都还给买黑彩的中奖的人了,一部分付我揽存款的高额利息,具体数字记不清,再有就是生活花销,我平时买东西都是刷卡。
2014年3月19日
2011年左右,我有个朋友孩子出国需要存款证明,我就知道办假证的可以做假存单,当时我由于打黑彩签了四五十万元的债务,我着急需要钱,由于在信用社上班,有熟悉的储户在我那定期存款,知道他们不着急用,就想到用这种办法做假的存单和假身份证把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钱还我的债务。债务还清之后,因为储户都不着急用钱,我把储户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后,把钱存到我的卡里,由于余额多了,我就把卡里的钱自己花掉了。假存单给储户以后,提前支取大约多长时间的都有,几天或者几十天,几个月的也有,如果是小数额我自己就可以在窗口办理,如果是大额的需要储户本人的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在我窗口的就得求别人做代理人,在别人窗口的我自己做代理人就可以办。但是需要授权。求人帮忙时我就说亲属家的钱着急用或者是朋友的,在我自己窗口办理不了,要求对方来一下,他们就来我单位的窗口,之后大额的需要授权核实后,在客户签名处签上他们的姓名.办的假存单里有个叫赵某乙的,七笔一共是21.7万。赵某乙在2012年开始每月交给我2000元钱,让我给他零存整取,然后每月我都把钱打到我的卡里,到期后取出来被我换别人的存款用了,我出事时他还借我3万元,还有五万元现金在我这,一共是11万元。我根本就没有给他真存单,因为我俩熟,根本就没办。郭某某是伊通镇的,他的电话是15886068851,他帮我办理过王某乙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去年11月我当时跟他说亲戚有一笔钱急用,我自己办不了,让他帮忙办一下,然后他来我单位窗口,我把王某乙的定期存款35万元交给他,他填写完之后签名正常办理之后把钱转到郭某某的卡里,过后我从他卡里转到我和李某甲的卡里了。
2014年3月27日
2013年8月21日高丽芬在我这存12.9万元,是在吉利储蓄所办的,钱是在银通信用社转到高丽芬的活期存折上的,到吉利所办的存款手续。应该是转到李某甲卡里怕同事怀疑,就正好有赵某乙的低保卡在我手里,就转到赵某乙的卡里了。不是高丽芬委托的,他不知道。2013年5月26日定期存款30万元的提前支取代理人是李某甲,这笔钱转到王某甲的卡上,王某甲不知道。办理这笔业务时手中有储户本人的身份证没有真的,是我提前做的假证。2013年5月27日18万元的提前支取代理人是计某某,这笔钱应该是给我了,我把钱还给那个储户了。计某某不是储户本人委托的,储户不知道。于某丙办理存款,3月2日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存不存了,他就到储蓄所来了,因为他着急,就把他的卡和身份证交给我了,说不着急可以下午再来拿存单也行,就走了。我把于某丙的卡和身份证交给李某甲让李某甲把钱转到李某甲的卡里,然后让李某甲在我柜面从李某甲自己的卡里凑了25.2万元给张莹红存了一个定期存单。从2012年至今,一共做了多少张假存单记不清了,但是我自己买来的空白存单好像是12张,除了打坏的两张现在手里没有了。于某丙的是最后一张。是我让李某甲把假存单拿走的,我让他去我家帮我收拾东西,告诉李某甲说让他把我放在大衣柜里的纸的东西(包括原来我做的假身份证和之前从储户手里收回来的假存单),还有打印机拿走。2013年10月24日现金存入李某甲卡里的37.2万元是张莹红来存款时我给他的假存单,钱他以为我给他办的定期存款实际上我把钱存到李某甲卡里,我根本没有给他办理真的存单手续。储户王某乙的35万元定期存款没有委托我给办理过提前支取,是我自己支取的。是我让郭某某在我窗口办理的,存到郭某某卡里了。因为让他来的,只能先转到他那,转到我自己这,我也没法办理。
办理提前支取时我手中是假的王某乙身份证原件。
二、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得时候,王爽找我说让我给他顶任务,我就那我的身份证在王爽的柜台那里办理了一张卡,是我本人亲自去的,他给我一张申请表,我本人在表上签了我的姓名,当时我没有拿到卡,过后我也从来没有使用过这张卡,卡一直都不在我手里,包括身份证我都没有拿回来,2014年3月4日王爽给我打电话,说要去旅游,她把身份证和卡一起送到我单位楼下给我的,这期间卡一直不在我手里。帮王爽办理业务是我路过她们单位就去看看她,她说她有急事,自己办不了业务,让我帮她汇钱,我就同意了,然后她从柜台把打出来的回单给我,我就在上面签了名。然后从右侧撕下一小条,递给我之后我就扔掉了。王爽说自己办不了业务是因为信用社柜员不能给自己办业务。我一共帮王爽办理过七八次窗口业务,都是存款、汇款,从来没存取过现金。涉及的金额是多少不记得,当时也没细看内容,也没经受过现金,不知道金额。就是在她递给我的回单上签个名。每次帮王爽办理业务时的回单,是王爽从电脑里打出来的。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要储户本人带自己的身份证亲自办理,或者是代理人拿储户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然后在客户签名处签上办理人的姓名。我没接触过定期存单,也就是说我在帮王爽办理的业务中从来没看过定期存单。帮王爽办理业务,王爽没给过我啥好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除了签名,写过身份证号码,是在回单的背面,有的写在背面的上数第一行,也有的在第二行,就是本人的或者代理人的。
2014年3月21日
应该是2013年初开始开始帮王爽办理窗口业务,办过七八次。具体应该是活期存取款业务,因为我没有看过定期存单,好像就有一次存的定期。我在农联社的卡号为6229350820000012241的银行卡是2013年王爽顶任务的时候办的。卡从来都不在我这,所以我不知道,我没有这些钱。
当初办完卡就放在王爽那了,是给她顶任务,办完卡她说不能透支,一直都在王爽手里。2014年3月2日信用社交易凭证上的客户签字是王爽交给我两张银行卡,让我从其中的一张卡里转九万元到另外一张卡,我又从自己包里拿出3000元也存到了第二张卡里。之后我将这两张卡给她了,之后王爽让我帮她天了一张存款单,说要帮张姨存个定期存款。我就按照王爽写给我的人名和身份证号填好,储户的名字是张某庚,开户数额25.2万元,其余别的不是我写的,然后在正面客户签名处写的李某甲的名字。2014年3月2日的信用社交易凭证上的客户签名是我本人签的,但具体办的什么业务我不知道,这张凭证背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都是我本人写的。都是王爽递给我我就写了,她告诉我签字我就签字了。
(李某甲书写的说明:2014年3月大约十三四号,王爽打电话让我将他家的打印机和抽屉里的流水账、一个金手镯拿走,在楼下将流水账扔进垃圾箱,手镯给了赵某丁,打印机放在郭某某家了。)
三、证人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得时候王爽给我打电话说给他顶任务让我在信用社办个卡,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他,当时王爽跟我说现在给不了卡,让我什么时候有时间再去取,我留下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走了。一直到现在我也没取过卡。我也没有办理过其他业务。没有办理过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四、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农联社的卡至少五年没用了,五年之前王爽将这张卡借去了,他管我借卡我就同意了,我也没问他干什么用,这个卡一直在王爽那里,他一直没有还给我。卡里的信息我都不清楚。
2014年3月26日
我不认识王某乙,他也没有委托我给他办理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就是这笔业务上的签名像是我的,我没办过这笔业务。2013年11月13日存入王爽和李某甲卡中的钱我不知道,我没有给王爽和李某甲钱。我和他俩没有经济往来。
五、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在伊通农村信用社的存款经我办理的一共有7张定期存款单。有我本人的一张一万元钱一年定期存款,2013年2月28日存的;我用我儿子王俊林的名字2013年2月28日村2.3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我公公王忠臣让我帮他以他名义存的定期存单两张,都是2013年存的,一共是3.4万元。我婆婆张某戊名字存的12万元定期一年存单一张,是2013年2月28日。张某己名字存的定期一年的三万元存单,一共是七张,总金额为21.7万。其中12万那笔是原来的定期存款转存的,是王爽带我办完手续后把存单交给我的。2.3万是我在王爽单位存的大户钱,每月2000元,一共是2.4万元,我拿出1000元,把我手中的9000元凑成一万存的定期,剩下的2.3万元转存定期存款了。其他的3.4万和3万都是给我的现金,我私底下给王爽的,然后王爽把存单给我的。现在我的存单在联社,其中9.7万元已经兑换成现金了,还有12万元没给。那笔12万元是经王爽办理的,存单是我公公王忠臣的名字,到期后我公公让我办理的转存,用我婆婆张某戊的名字,然后我把他的身份证转交给王爽办理的存单。
六、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1月4日我在王爽那存了一年定期三十五万元。是我和我爱人在邮政储蓄提取的现金一起到银通信用社王爽的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王爽把35万元的存单当时在办理业务的窗口就交给我了。王爽一共给了我2800元的利息,是在办完业务之后王爽从侧门出来,把我叫到北面一个楼梯下面的小屋,就把钱给我了。我没有办理过提前支取的业务,也没有委托别人帮我办理。
七、证人司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7日我在王爽那存了一年定期十万元。听说在他那存给他顶任务,可以给好处费,正好有一个卡里有存款就转出10万元钱存的定期一年的存款。给我存单后我就走了。他给了我500元的利息,是他在办完业务之后从里面出来给我一个信封,把钱装在信封里给我的。这笔前没有办理过提前支取,也没有委托别人办理。
八、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我在王爽那存过一笔13.5万元的存款。是王爽给我打电话,让我在他那存钱定任务,我说现在没有钱了,原来的钱都是死期的没到期,他说那也行,损失的利息他给。然后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把四张定期存单提前支取,都是我自己办理的,把这些钱和1.5万元存到我个人的存折上了,把存折交给王爽,王爽取了12.9万元加上他给我的六千元的损失,一共是13.5万元,存到一年定期。我没有办理过提前支取,也没有委托别人办理。
九、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在王爽那存过一笔十万元的一年定期。2013年9月30日那天我去银通信用社窗口办理的存款手续。办完之后王爽从柜台里出来递给我一个信封,里边除了有存单外,还有一百元现金。存单现在在我手上,还没到期。我和王爽、李某甲没有经济往来。
十、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我在王爽那里存过四笔钱,我的名字的有三笔,2013年3月22日一笔六万元,2013年5月19日一笔两万元,2013年10月17日一笔一万元,还有一笔是我爱人王一丰的名字是一万元。总共是十万元。王爽给了我三百元的利息,是在办完业务之后王爽从柜台的门里出来,给的我现金300元。是和存单一起放在信用社的支款袋里在柜台外交给我的。我没有办理过提前支取,也没有委托别人办理。提前支取凭证上的字不是我写的。我没有把身份证借给王爽。跟他也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
十一、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我在王爽那一共就存过一笔一万元,2013年10月9日我去一毛街南头的信用社储蓄所,在办业务的柜台窗口把一万元和我的身份证交给王爽了,之后王爽把钱和身份证拿到里面,交给我五十元钱,在储蓄所外把定期存单交给我了。
十二、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8月27日,因为我怀孕了,就不去上班了,我和对象在街里溜达,我给我姐李某甲打电话,想一起溜达。我姐问我带身份证没有,我说带了,我姐说让我自己拿身份证去一毛街南头王爽那个信用社,帮她办一笔业务,我就去签个字就行,我就去找王爽了,0041130个人储蓄凭证上张某甲是我签的,我不知道凭证是办的什么业务,王爽没有给我好处。
十三、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王爽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我负责对业务需要授权部分进行监督,王看见王爽从柜台出去过,但是干什么我不知道,王爽的行为符合正常工作行为规范,我没有发现异常行为.信用社规定不允许高息揽储,我不知道王爽有这种行为,他的行为违反了信用社的制度要求.储户定期存单提前支取需要本人拿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支取那代理人身份证和储户本人的身份证,数额超过五万元的,需要做班主任授权或者是授权员授权.王爽在办理提前支取时我按照有关规定授权。郭某某作为代理人办理储户王某乙的定期存单提前支取,数额是三十五万元,当天的经办柜员是王爽,王爽录完信息之后叫我授权,我核实了郭某某及王某乙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定期存单,与王爽录入系统信息进行核实,手续符合规定然后进行授权。当时我看见了并且进行了联网核查。看到了代理人郭某某本人及其身份证。郭某某填写的卡号、户名和金额以及客户签名。
十四、证人陆某乙证言证实:我是银通信用社大堂经理银通信用社不提倡高息揽储,我不知道王爽有这种行为。办理提前支取本人须拿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支取拿代理人身份证和储户本人身份证,在定期存单背面填写储户信息和代理人信息,然后到窗口办理。
十五、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银通信用社负责全面工作,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负责,我不知道王爽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从窗口出去的情况,按照要求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信用社规定不得高息揽储,我不知道王爽有这种行为,都是王爽的个人行为。办理提前支取需要储户拿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支取那代理人身份证和储户本人身份证办理。额度较大或者有必要的要确认真实委托关系。信用社要留储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数额超过五万元的需要做班主任授权或者授权员授权,我不接触业务。
十六、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七、个人储蓄凭证。
十八、个人储蓄利息清单。
十九、存款明细账。
二十、整存整取存单。
二十一、客户资金明细表。
二十二、电子数据勘验检验笔录:对王爽电脑硬盘镜像文件中检出与信用社存单信息相关的文档一份。
二十三、报案材料。
二十四、到案经过:2014年3月16日,县公安局接到伊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车某某电话报警,称该单位银通信用社柜员王爽以假存单换取真存单手段,非法占有客户存款61万元,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赶至农村信用联社,将在其单位接受调查的王爽带至公安局询问。
二十五、归还财物证明:王爽于2014年3月15日归还现金325000元。付给王某甲225000元,付给司某某100000元。
二十六、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二十七、证明:王爽系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专柜柜员。
二十八、情况说明:因伊通县农村信用社先于公安机关和储户联系,并全额兑付储户定期存款,公安机关在询问储户过程中,大部分储户不予配合,以至于无法取得储户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爽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办理业务使用假存单截留存款,系侵占本单位资金的手段,从他人存款性质看,应当属于单位财产。储户手中假存款单盖有信用社公章,属于单位开出的合法储蓄单据,单位负有给付他人存款义务,存款理当归属于单位,故对指控犯有诈骗罪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偿还的金额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的事实应当为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提出的被告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公安机关发现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交代的事实属同种罪行,系坦白,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退赔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二、赃款购买的位于天馨中央商务社区66号楼7单元601室退赔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