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5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宏伟,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021137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房派出所管内车家村娘娘庙前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770号弘海小区二期7栋3门502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德惠,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悦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伟及其辩护人彭德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张宏伟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下,谎称自己挂靠在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丰合西郡”有工程发包为由,与被害人林树森和李殿学签订发包合同,诈骗被害人林树森和李殿学二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

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张宏伟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703室,虚构自己是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在长春市“丰合西郡”有工程发包为由,与林树森签订发包合同,诈骗被害人林树森人民币19万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宏伟的供述,被害人林树森、李殿学的陈述,证人张立呈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务清包工程协议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宏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宏伟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张宏伟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下,谎称自己挂靠在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春市“丰合西郡”有工程发包为由,与被害人林树森和李殿学签订发包合同,诈骗被害人林树森和李殿学二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张宏伟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703室,虚构自己是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在长春市“丰合西郡”有工程发包为由,与林树森签订发包合同,诈骗被害人林树森人民币19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长春市公安局文检鉴定书。证实“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伪造印章所盖印的印文。

(二)物证、书证

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宏伟经抓捕归案。

2.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张宏伟,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

3.证明。证实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丰合西郡”工程项目,也没有与任何人签清包劳务工程协议书。

4.劳务清包工程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宏伟采取冒用他人的名义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树森财物。

5.劳务清包工程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张宏伟采取冒用他人的名义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树森、李殿学财物。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宏伟的假公章被长春市公安局扣押。

7.收据。证实被告人张宏伟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8.欠借。证实被告人张宏伟骗取被害人保证金人民币19万元。

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宏伟诈骗款项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立呈的证言。证实我是吉林省朝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我们公司是2013年7月份注册成立的,张宏伟不是我们公司的副总经理,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2013年8月5日我公司没有与林树森签订劳务清包工程协议,这份协议书是假的,张宏伟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也没有与林树森签订任何协议,该协议书上的公章也是伪造的。此协议书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像这样无法人签字的协议也是根本无效的。

我不认识张宏伟,也不知道“丰合西郡”的项目,我公司或个人与张宏伟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与纠纷。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林树森的陈述。证实我被一个名叫张宏伟的人骗了两次。2013年7月10日前后,我通过朋友李连凯认识一个朋友名叫小国,小国说他大舅哥张宏伟有丰和西郡的工程项目清包发包,但是每栋楼需要缴纳10万元保证金,我和李殿学当时就想干这个活,于是我俩就把张宏伟约到了小国开的汽车修配厂(安庆路与自立西街交汇处),张宏伟自称挂靠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丰和西郡”的部分工程,我和李殿学就相信了他,当即决定我和李殿学各出一半工程保证金(每人5万元),并与张宏伟约定了劳务清包合同细节。大约三四天后,张宏伟约我和李殿学一起到绿地集团写字楼下见他,见面后,张宏伟以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我和李殿学签订了清包劳务工程协议书,后来张宏伟让我和李殿学在楼下等着,他上楼去拿着合同盖章。合同到手后,李殿学就把10万元现金给了张宏伟。张宏伟给李殿学打了工程保证金的收条,并承诺如果活干不成,退还我俩20万元。我和李殿学把10万元现金给了张宏伟以后,大约过了十天左右,张宏伟主动给我打电话,说他又多接了一些活,林哥你就都干了吧,还是每栋楼先交10万元保证金,我就问他:“还得交多少钱?”张宏伟说:“你再交20万元保证金得了,让你干五栋”,我当时同意了。2013年8月5日张宏伟把我约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703室,张宏伟对我说:“我不挂靠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了,现在我是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并给了我一张名片,还说这间703室就是他的办公室,我当时就相信他了,就在这间703室,张宏伟以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的身份与我签订了一份“劳务清包工程协议书”,然后张宏伟拿出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在一式两份协议书盖了章,协议书约定丰和西郡给我五栋楼的活干,后来我就拿着协议就走了。2013年8月24日我从榆树市来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703室,见到了张宏伟,我将19万现金给了张宏伟,张宏伟收钱以后给我打了19万的欠条,然后我拿着欠条回去等着开工。工程开工以后我和李殿学来到施工现场,现场施工方告诉我们根本没有张宏伟包的活,施工方更不认识张宏伟这个人,我又拿着清包工程协议书到位于朝阳区安达街绿地集团写字楼703室的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去找张宏伟,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看了我的清包工程协议书以后,告诉我说,张宏伟与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清包工程协议书盖得公章也是假的,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发包清包工程,我知道我被骗了,就向张宏伟要钱,他一拖再拖就是不给钱,一直拖到今天。并证实其于6月18日重新提交一份其自己写的谅解书。

2.被害人李殿学的陈述。证实我被骗了。2013年7月10日前后,我朋友林树森和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小国的大舅哥名叫张宏伟,张宏伟有丰和西郡的工程项目清工发包,但是每栋楼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我和林树森当时就想干这个活,于是我俩就把张宏伟约到了小国开的汽车修配厂(安庆路与自立西街交汇处),张宏伟自称挂靠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丰和西郡”的部分工程,我和林树森就相信了他,当即决定我和林树森各出一半工程保证金(每人5万元),并与张宏伟约定了劳务清包合同细节。大约三四天后,张宏伟约我和李殿学一起到绿地集团写字楼下见他,见面后,张宏伟以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我和李殿学签订了清包劳务工程协议书,后来张宏伟让我和李殿学在楼下等着,他上楼去拿着合同盖章。合同到手后,李殿学就把10万元现金给了张宏伟。张宏伟给李殿学打了工程保证金的收条,并承诺如果活干不成,退还我俩20万元。我和林树森感觉受骗以后找张宏伟,刚开始张宏伟手机一直是关机状态,后来打通了,我给张宏伟打了十几次电话,他都是一拖再拖的不给我钱。张宏伟以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的身份和林树森签订的清包工程协议书。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宏伟的供述。证实我是2013年12月12日因为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我先后诈骗林树森和李殿学共计29万元,当时都给对方打了收条。第一次骗林树森和李殿学是2013年8月份的事情。我当时因资金困难,就想骗他俩点钱周转一下资金。于是我就谎称我是挂靠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并且在长春有一个“丰合西郡”的项目,有活可以承包给他俩干,但需要工程保证金10万元。他俩就相信我说的话了,也想承包这个活,于是我用自己私刻的一枚假的“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假公章与他俩签了一份劳务清包合同,过了三四天的时间他俩在安达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的绿地集团楼下把10万元交给了我,我给他俩出具了一个收条。我根本就没有丰合西郡这项工程,我也没挂靠在大连安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这些都是我编的假信息,目的就是让他俩相信我,好把钱骗到手。第二次是骗林树森一个人的19万元,分两次交的钱。我这次骗他说我不在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了,我是以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与林树森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清包合同,还是谎称“丰合西郡”项目还有活可以包给林树森,也是要每栋楼先交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但我当时跟林树森说让他交20万元,包给他5栋楼的活,他同意了。正常5栋楼的活应该是50万,这样我让他交20万,显得我对他也挺照顾的。这样能快点把他的20万元钱骗到手,因为我当时急需要用钱。我当时在松原接了一个17000平方米的大包工程,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所以才想这个办法从林树森和李殿学俩人手里骗点钱来好做资金周转。我从林树森和李殿学二人手里骗来的钱都是用来这个工地的资金周转上了。绿地集团703室是当时我在长春的办公室,但不是我虚构的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办公室。林树森当时应该以为703室就是我所在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了。长春市有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和“丰合西郡”工地这两个单位,但我与这两个地方没有任何关系和联系。我所说的我与这两部门之间的关系及职务都是我虚构的,我与林树森签订的承包合同上盖的“吉林省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是我自己私刻的,这枚章现被公安机关给收缴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宏伟及其辩护人彭德惠等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但被告人张宏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宏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宏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洪涛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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