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茂强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5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71号

罪犯高茂强,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茂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16日,该案经本院复核作出(2013)吉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长春监狱以罪犯高茂强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高茂强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高茂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茂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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