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成龙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5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72号

罪犯伊成龙,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1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山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伊成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 人民币6,839.40 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6日,该案经本院二审审理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

吉林省长春监狱以罪犯伊成龙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伊成龙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伊成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伊成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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