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秋减刑裁定书

2016-07-14 07:5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50号

罪犯王艳秋,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艳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艳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艳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王艳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艳秋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37年6月10日止。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