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朝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立民,男,户籍地德惠市米沙子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许永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字(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立民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雨、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立民及其辩护人许永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宋立民在担任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局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在该公司建筑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补办相关的规划许可。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质量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致使其使用了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等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3年6月3日,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因主厂房顶棚建筑材料不符合防火标准,迅速起火并蔓延,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079,179.05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宋立民辩称,关于发放开工许可证,我是完全按照德惠市建设局下发的建筑工程流程办理的审批手续,关于补办规划许可证,因为宝源丰公司是德惠市政府的招商企业,我们有服务义务,且我通过查找档案,发现其之前办理了相关手续,我只是按规定补办。建设分局行使县(市)级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等职能的文件我并未看到也不知晓。关于工程的质量,因为我不懂更多专业知识,组织上也没有给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关于更换建筑材料,由于我掌握的知识少,组织上又没配备专业人员,看不懂图纸。我平时工作认真,曾被评为市政府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宋立民的辩护人认为,在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均符合法定条件,隐瞒挂靠、借用资质的行为被告人宋立民力不能及。被告人宋立民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工作流程发放开工许可,补办规划许可证,是经过核查档案后而补办的,故指控被告人宋立民违规发放开工许可证,违规补办许可证的证据不足。宝源丰公司作为德惠市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对其简化手续,特事特办,为其提供各项优惠政策,被告人宋立民的过失行为情节轻微,且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是多因一果。被告人宋立民积极主动到办案机关,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且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宋立民在任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下称建设分局)局长期间,负责米沙子镇规划建设审批管理。2007年1月30日,中共德惠市委以德发[2007]2号文件下发《中共德惠市委、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2号文件),赋予建设分局行使县(市)级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等职能,并于同年3月8日在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召开的党委会议上传达该文件。会后,按照文件流转的程序,该文件下发到包括建设分局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被告人宋立民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宝源丰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在该公司建筑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补办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质量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使用了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等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3年6月3日,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因主厂房顶棚建筑材料不符合防火标准,迅速起火并蔓延,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079,179.05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贾某甲、刘某、贾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宋立民供述;鉴定意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立民作为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建设分局局长,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建设材料等问题,为“6.3”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留下了安全隐患,最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立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宋立民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立民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贺维民
审判员 陈晓静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若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