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杰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裁定书

2016-07-14 07:5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玉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2年被辽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玉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玉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玉杰到本市龙山区东吉社区警务室索要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香炉。在东吉社区警务室、东吉社区内,梁玉杰公开宣扬法轮功,导致警务室民警、东吉社区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群众办事受阻,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明慧周刊”大册120本,小册83本,“正见周刊”大册71本,小册53本,“导航”大册(A4)1本,“法轮佛法”(A4)大册4本,“洪吟”3本,“法轮大法”11本,“法轮佛法”25本,“法轮大法义解”5本,“法轮大法圆满法”3本,“中国法轮功”2本,“转法轮”5本,“新经文”1本,印有“法轮大法好”的黄色条幅1面,宣传单401份,法轮功录像带6本,磁带6本,李洪志照片5张,收音机1台,阅读器1部,手机2部,MP3、3台,MP4、1台,录音机3台,在梁玉杰柜中、衣服内搜出法轮大法护身符27张,挂坠27个,光盘53本,U盘一个,储存卡1个,梁玉杰使用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倪某某证言,2015年10月16日10时许,在东吉社区三楼遇到一个老太太在那说法轮功好,一群人围着这名老太太。这老太太就说要信法轮大法,不要反对法轮大法,边说还边比划,说了很多。一个女子把这个老太太叫走了。当时他就在门口看着,屋里围着好多人,警察也没有给他办事。

2.证人段某某、徐某甲证言,均证实2015年10月16日9时许,梁玉杰到办公大厅跟社区民警索要其之前用来练习法轮功时给师傅李洪志上香用的香炉,并跟办公大厅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在场的群众宣传法轮功是如何的好。她和委主任怕梁玉杰影响正常的社区办公,也为了防止她继续宣传,就把梁玉杰带到委主任办公室,劝导不要继续修炼法轮功。梁玉杰不但不听劝,还跟她们说要相信法轮功,不要作孽,只有相信法轮功才能躲过灾难。梁玉杰宣传法轮功时有社区工作人员、警务室警察,还有好几个来办事的群众,大概有十六、七个人在场。搅得大家都无法正常的办公,来办事的群众也没法继续办事。有的群众好心劝说不要再相信法轮功,她不但不听,还去劝这些群众要相信法轮功,练习法轮功可以躲过灾难。梁玉杰在社区大厅宣传了大约半个多小时,直到后来分局的警察赶到才将其制止。

3.证人王某某、徐某乙、孙某某证言,均证实2015年10月16日9时30分许在东吉社区警务室上班,来了一名50多岁的女的要之前扣押她修练用的香炉,要是不给的话就会带来不好的事情,是作孽。随后这个女的被社区工作人员带走。几分钟后又返回警务室,开始跟所有人说一定要把香炉还给她,不然会有厄运,会遭报应。还说让他们信法轮功,法轮功怎么好,信法轮功会得救,会躲过灾难等宣传法轮功的话。孙某某另证实配合东吉分局的民警对梁玉杰的住处进行搜查,搜出上百本印有法轮功字样的宣传手册、传单、标语、宣传卡片,和法轮功有关的书籍、录像带、VCD光盘、磁带,还有一些带法轮字样的吊坠饰品。

4.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证言,均证实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梁玉杰在东吉社区向民警索要修炼法轮功时使用的香炉未果后,向在场的人宣传法轮功好,让他们也修炼法轮功,宣讲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工作,直到分局警察赶到才将其制止。

5.搜查光盘、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在梁玉杰家中搜查后扣押的明慧周刊203册、宣传单401张等法轮功宣传品。

6.邪教物品认定书及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报告,证实在梁玉杰家中搜查后扣押的相关物品及其存储的法轮功相关音频均被认定为邪教法轮功反动宣传品。

7.收缴邪教物品证明,证实在梁玉杰家中扣押的邪教法轮功反动宣传品予以收缴。

8.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梁玉杰曾于2000年、2002年两次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9.被告人梁玉杰供述及讯问视频,去东吉社区警务室要被扣的香炉,到了之后,屋子里坐了很多人,她就和警察说关于法轮功的事情。警察不让她说,说法轮功是邪教。她当时就不同意,就和他们说要信法轮功,法轮功能躲过灾难等。后来警察到她家搜查,搜查出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玉杰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玉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梁玉杰的无罪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梁玉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梁玉杰以一审的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梁玉杰在公共场所公开宣扬法轮功,导致警务室民警、东吉社区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群众办事受阻,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在其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书证、搜查光盘、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梁玉杰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关于上诉人梁玉杰以一审的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梁玉杰曾因多次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在公共场所公开宣扬法轮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实清楚,有多名证人证实,一审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一审判处的刑期适当。故梁玉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玉杰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自祥

审 判 员  曲吉忠

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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