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4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洋:
你为诈骗一案,对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公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未虚构事实,无诈骗故意,收取10万元系修改材料及请领导签转督办的酬劳,你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能证明,王洋利用其与时任四平市副市长王振才的同学关系,以能够帮助周祥打赢官司为由,通过帮助周祥修改材料、交由副市长批转手段取得周祥信任,骗取周祥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洋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