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故意杀人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8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伟:

你为王军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13)吉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王军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李汝有积极参与并帮助于立文对王军实施不法侵害,存在重大过错;王军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违法行为在先,但王军在有人踹门闯入其所在包房时,立即拿出其事先准备好并已装有弹药、杀伤力巨大的双管猎枪与他人对峙,并向不特定的人射击,足以证明王军非法持有并使用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在与人发生冲突时震慑、击败对方,而非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的危险,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故你提出“王军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军持枪杀人,致一人死亡,情节及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王军外逃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审期间王军家属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二审判决对王军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述量刑情节原判已充分考虑,故你提出“王军社会危害性较小,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二审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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