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贤贩卖毒品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7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永贤:

你为贩卖毒品一案,对本院(2013)吉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认定你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你提出王凯同你有利害关系,且王凯被刑讯逼供,王凯关于你贩卖毒品的供述不应采信,你未购买或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王凯同你之间有利害关系,王凯在历次庭审中,均未提出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亦未提供被刑讯逼供的线索或材料。现有证据证实,陆波数次供述曾多次卖给你麻古,最后一次是案发十多天前以60元/粒的价格卖给你280粒麻古;王凯始终供认从你处以每粒8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毒品,被抓获时收缴的375粒麻古亦是从你处购得,连同被抓获前最后一次从你处赊购的200粒毒品,你共计向他贩卖665粒麻古,而且二审法院依据有利被告人原则,以陆波供述最后一次卖给你280粒麻古认定为你向王凯贩卖毒品的数额,并将从你身上搜缴的30粒麻古认定在280粒中,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故此点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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