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2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孟德:
你为徇私枉法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既遂。如果该行为造成后果,则属于本罪的加重情节。本案中,高广义在你的指使下出具虚假立功材料,你与高广义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故你提出“第一次出具的立功证明未被法院采信,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现有证据证实,高广义第一次出具虚假立功材料,是出于你的授意,第二次出具的虚假立功材料,与第一次出具的立功材料内容相同,是对第一份虚假立功材料的重复出具,并未脱离你的授意范围,是你前期行为的延续,你亦应当为该材料虚假出具承担责任。故你提出“高广义第二次为司法机关出具的虚假证明不知情,与其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