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士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6-07-14 07: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8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解士强:

你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盗窃、盗伐林木、窝藏、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吉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认定盗窃罪的数额和盗伐林木罪的数量有误及公安机关对你刑讯逼供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1、关于申诉人解士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解士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解士强组织、领导多人,通过摆事、林地竞拍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其组织服务,在敦化市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了地方恶势力,严重破坏敦化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解士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特征。

2、关于申诉人解士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解士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王伟、杨德武、魏国辉、宋云海均证实解士强先踢打被害人,解士强亦曾供认其先动手踢打被害人,供证一致。解士强应对被害人死亡后果负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主犯。

3、关于申诉人解士强提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解士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口径步枪,且该枪支经鉴定具有杀伤力,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4、关于申诉人解士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盗窃罪的数额和盗伐林木罪的数量有误的申诉理由,经查,盗窃的数额和盗窃木材的数量有被害人证实,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解士强亦供认,同案供述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有价格鉴定意见书佐证,认定无疑。

5、关于申诉人解士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公安机关对解士强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已对此进行调查,未发现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解士强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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