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4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国庆:
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0)年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长刑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申诉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证人杨彦丽、赵立国、陈丽霞及被害人张玉庆均能证实双方口角后引发厮打,厮打中,张国庆持刀致被害人轻伤,厮打双方均有殴击、伤害对方的故意,张国庆之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张国庆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