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3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振江:
你为交通肇事一案,对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0)双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刑终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错误,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结论并无不当,申诉人李振江认为该交通责任认定书错误,李振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振江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死亡二人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决对李振江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