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7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鞠东平:
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吉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重,被害人亲属已同意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申诉人鞠东平与李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被殴打,酒后驾车快速冲向人群,并快速往返行驶于人行道上,鞠东平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二审法院根据申诉人鞠东平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被害人的亲属不同意赔偿,其提出被害人的亲属已同意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