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5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杨文阁:
你为受贿一案,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构成受贿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一、关于申诉人杨文阁提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收受他人钱款后没有按照规定上缴单位,长期私自存放无人知晓,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申诉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钱款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诉人提出认定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问题。经查,卷宗原始证据有申诉人的供述及悔过书,有行贿人秦某证实行贿的事实及其他证据佐证,证据取得合法有效,认定杨文阁受贿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无疑。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