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昌、李兴芬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9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国昌、李兴芬:

你们为王国昌寻衅滋事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王国昌的荒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王国昌行为系维权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你们提出“王国昌的荒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长友均证实,村里未将高云龙、王长友承包的开荒地转包给王国昌。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均证实王国昌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收缴承包金专用凭证复印件、承包合同书、转包合同书的内容不真实。对此农安县草原管理站、农安县政府、农安县信访联席会议纪要、联合调查组、农安县畜牧业管理局、农安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农安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调查处理意见均对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认定该份合同为无效合同,高云龙与王国昌之间的土地转让关系不成立,王国昌对争议地块没有使用权。故此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你们提出“本案缺少王国昌北京非访的证据,王国昌行为系维权上访问题,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王国昌以政府强占土地为由索要补偿,多次到县、市、省、国家各级信访等部门闹访,煽动、串联、组织其他不相关上访群众到市、省、国家各级政府等部门进行群体访、越级访,且教唆与其无关群众进入北京非访区上访,已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此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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