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5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白延军:
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指使焦某某殴打受害人,仅让焦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恐吓,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白延军供认,其因为邻里纠纷,指使焦某某在被害人上班的路上吓唬被害人。焦某某曾供认白延军家与楼上邻居因噪音问题产生矛盾,白让我打她一顿,教育她一下,焦某某在白延军的授意下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被打前没有语言争吵,就被打倒。可以认定白延军指使焦某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白延军行为与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白延军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其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