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5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生:
你为原审被告人郭秀春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05)吉刑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要求判处被告人郭秀春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院判决改判郭秀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系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的判决结果,故你申诉要求判处郭秀春死刑,立即执行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