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8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玉龙:
你为贪污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桑树台林场给赵玉龙10万元回扣款已由李某某送给吴某某,自己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桑树台林场场长宋某某与会计姚某某给申诉人赵玉龙12万元的事实成立,赵玉龙对此也不否认。其申诉提出该款通过李某某已送给吴某某一节,因李某某已经去世,吴某某又否认收到此款,现无证据证明赵玉龙将该款送给吴某某,只能认定赵玉龙将该款据为己有,故其主张不构成贪污罪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