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历受贿、贪污申诉审查刑事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07:5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1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谭历:

你为受贿、贪污一案,对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0)吉刑经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认定部分受贿事实不清;收取的钱款中交给单位其他人的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贪污罪事实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一、关于申诉人谭历提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委组织部等相关文件均能证明谭历系国家工作人员,其任职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故其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申诉人谭历提出判决认定受贿罪中的第二十三笔、第三笔、第六笔、第七笔事实不清的申诉理由,经查,以上四笔受贿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扣押赃款、赃物清单,与谭历的供述一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三、关于申诉人谭历提出贪污罪事实不存在的申诉理由,经查,谭历擅自决定给公司职工王某某解决住房款人民币30万元,王某某原住房应归公司所有。而谭历指使其兄谭某将该房卖掉,将房款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申诉人谭历提出收取的钱款中交给单位其他人的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谭历应将受贿钱款交到廉政账户,事实上交到廉政账户的钱款并未认定其受贿,而谭历确将收受钱款交给单位不相关人员,因其去向不确定,原判认定为系替其个人保管,认定为受贿犯罪并无不当。

五、关于申诉人提出量刑重的申诉理由,经查,谭历受贿数额款物折合人民币12,955,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原判决量刑适当,其量刑重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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