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井峰故意伤害申诉审查刑事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07:5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9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郭井峰:

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刑一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吉刑三核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被害人的致命伤不是你行为所致及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郭井峰曾多次供述追扎被害人的事实,并有同案的供述及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相佐证,能够认定被害人的致命伤系郭井峰所为;郭井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在共同伤害犯罪中,郭井峰直接致死被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且系累犯,原审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全案综合考虑,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适当的,其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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