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1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振伍:
你为玩忽职守一案,对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一、关于你提出“本案非消防事故,事故原因未查清,企业安全生产与派出所的三级消防职责无关,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检查范围内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任改正情况,如果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机构。你作为派出所所长,系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对于具有严重消防隐患的豆制品厂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直至燃气泄露,导致事故发生,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你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此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提出“天然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天然气管理和使用与派出所的三级消防工作无关”的申诉理由,经查,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亦规定,公安派出所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内容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对燃气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职责。故此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你提出“诚信豆皮厂不属于三级消防管理单位,名单系事故发生后补”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第四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具体执行”,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消防日常监督工作。事故发生后,乌兰图嘎派出所民警立即找该厂工人补签了两份《前郭县公安局消防安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你与杨晓飞多次供述曾经到该厂进行过消防监督检查,据此可知,派出所对于该厂是否属于自己消防监督管辖范围是明知的,且现无证据证明三级消防管理单位名单系后补,故此点申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你的申诉请求。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