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5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86号

庞树培:

你为庞亚东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采信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原判不采信李某某证言于法无据;无任何事实和直接证据证明庞亚东对孙某某实施伤害(致死)行为;侦查人员涉嫌引供、诱供、逼供、刑拘,获取证人王某甲、高某某、杨某某证据严重失真;无证据证明庞亚东对孙某某有伤害动机;庞亚东属于正当防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在案发现场的证人高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王某乙均有两次或以上的证言,其中对庞亚东如何扎孙某某、凶器是庞亚东还是孙某某携带的及部分细节证实均有反复。但上述证人2005年的原始证言均证实庞亚东先过去同孙某某打招呼、庞亚东拿刀扎孙某某、庞亚东拿刀砸出租车顶部等情节,虽然各证人证言(括李某某的全部证言)在2011年庞亚东投案后证实内容有所出入,但从证据的效力及采信原则看,越接近案发时间的证言,受其他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越小,且双方证人在初始证言基本吻合,互相印证,应采信几名证人的原始证言,认定庞亚东直接持刀扎刺孙某某。李某某证言在案发十余年后作出,其证言真实程度较弱,且同各证人原始证言相矛盾,故原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故你提出“原判采信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原判不采信李某某证言于法无据;无任何事实和直接证据证明庞亚东对孙某某实施伤害(致死)行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发当日孙某某死亡,案发次日高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刑警大队投案,交代参与庞亚东与孙某某打架一事,公安机关因此将二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调查并无不当。公安机关询问证人,调查案情,对于证人多份证言不一致之处通过询问方式进行了解,系正常工作职责,不属于引供、诱供、逼供情形,故你提出“侦查人员涉嫌引供、诱供、逼供、刑拘,获取证人王某甲、高某某、杨某某证据严重失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案发前孙某某对庞亚东有敲诈行为,且犯罪动机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庞亚东伤害孙某某的动机问题不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故你提出“无证据证明庞亚东对孙某某有伤害动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所采信的证据证实,案发时孙某某并未对其实施侵害,庞亚东即持刀扎刺孙某某并造成孙死亡,庞亚东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故你提出“庞亚东属于正当防卫”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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