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7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宣兆财:
你为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2)榆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被害人孙某某的死因和死亡时间不清;不明知撞人及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一、关于申诉人宣兆财提出的被害人孙某某的死因和死亡时间不清的申诉理由,经查,鉴定证明申诉人驾驶的车辆致被害人两侧颞部大面积头皮及部分颅骨缺损,脑组织碎裂、部分外溢,损伤程度严重,足以致被害人立即死亡即死因明确。鉴定还证明被害人是被第二辆车即宣兆财驾驶车辆拖拽时所形成的损伤均具有明显生活反映,被害人被第一辆机动车撞击后处于存活状态。可认定孙某某被机动车撞击后再次被宣兆财驾驶的汽车拖拽致死,被害人死亡时间是明确的。其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申诉人宣兆财提出撞人不明知和量刑重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宣兆财交通肇事后,不及时停车,在明知撞人的情况下,开车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申诉人将被害人拖致黑暗处,倒车将被害人丢弃而逃跑,撞人是明知。原判充分考虑了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一情节,对其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