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4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62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专科学历,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绍帅、鲍秀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潜入靖宇县经济局三楼安全生产科,盗走惠普牌电脑主机一台。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潜入靖宇县经济局三楼安全生产科,盗走惠普牌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元。综上,张某某盗窃总价值人民币3700元。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传唤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到案后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月11日,张某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被盗物品藏匿地点告知公安机关,并于当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盗物品已全部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单位工作人员李丽华、吴金华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被盗物品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全部返还失主,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羁押1天,从刑期中折抵,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允国

审 判 员  李志慧

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 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