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9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赵斌:
你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属于刑事法律中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原审判决据此定罪量刑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挪用资金和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属于刑事法律中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原审判决据此定罪量刑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系受聘于《中国建设报》报社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担任该报社吉林省记者站副站长,负责吉林省境内建设新闻报道、采写、编辑等相关工作,代表报社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属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