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芹故意杀人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1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于永芹:

你为原审被告人孟凡林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要求判处孟凡林死刑,立即执行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本案系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据此,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处孟凡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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