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杨涛:
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2010)吉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本案系朋友间纠纷、社会危害性小这一理由,二审法院已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并改判申诉人无期徒刑。申诉人在本次申诉时再次以该理由请求减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申诉人虽提出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医院对被害人死亡存在过错,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申诉人杨涛将被害人打倒后,不顾他人制止,用啤酒瓶打击被害人左后背部,还踢、踹被害人头、腿等部位,存在反复加害行为。被害人因左胸背部刺创,造成血气胸、膈肌、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诉人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又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系累犯,二审法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