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42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李雪职务侵占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长高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77.9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李雪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5.1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被告人李雪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长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李雪之夫李波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