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福因黄维峰、黄维林故意伤害罪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4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万福:

你因黄维峰、黄维林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04)九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黄维林、黄维峰犯故意伤害罪,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你主张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维林、黄维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再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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