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4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万福:
你因黄维峰、黄维林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04)九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黄维林、黄维峰犯故意伤害罪,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明,你主张二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维林、黄维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再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