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3)吉刑监字第20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杜会才:
你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白中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4)吉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用以定罪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是申诉人杀害了被害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在公安机关先后多次供述了杀害被害人的作案过程,尤其是对被害人身体打击的部位、被害人的着装和被害人死亡后处理的情况,你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结论相符。你还先后三次亲笔书写了供述材料,合乎情理,文笔流畅,与你供述的内容一致,与现场情况吻合。二、卷内公安机关三份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左乳房上方牙痕是你的牙齿咬成的痕迹,且损伤是在有黑色颗粒物的条件下受外力作用形成的。经鉴定这些黑色颗粒物正是煤灰。另外,在你的房间内找到的被害人的包上面留有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的血滴。上述证据均是原审认定你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